发布日期:2023-09-01 20:57浏览次数:
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Kaiyun App下载 全站(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,法学博士,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北京刑事律师,专注于行业法律服务、罪、职务罪、企业家罪刑事辩护和罪辩护。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罪、重大经济罪系列案件)
近期有“熊猫金元”等数字货币“增值服务”罪的大案要案发生。这里解释一下为何有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展成了传销罪。
要说传销,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拉人头赚钱,毫无实物产品,经过洗脑,还傻乎乎认为是干大钱的正当职业。罪分子用一些洗脑、反智的手段,对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进行控制,通过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,在熟人、朋友之间,蹲守在一些暗无天日的角落,最后被警察蜀黍营救出来的场景。
但是数字货币,则似乎是跟阳光财富密切相关,顶着“去中心化”、“区块链”的光环,再加上特斯拉全球总裁马斯克的加持,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年轻人中间有着无数拥趸。比特币被称为“万币之王”,“数字黄金”,是线亿人民币,占全球总虚拟货币市值52%,虚拟货币市值排名第一!”
特别是2020年末以来,全国法院宣判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案件。这些案件中,有较高比例的是传销罪。虚拟货币怎么跟传销罪相关?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罪是如何发生的?
光环的归光环,法律的归法律。二者之间的连接,就看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。
先看近期的“熊猫金元”案。据新华社报道,该团伙通过群聊分享网站链接发展会员,新会员注册要缴纳168元的入门费,且需要分享人确认,才能取得会员资格,会员分为“学员级”“专家级”到“至尊董事”“金钻董事”等8个级别,按照一定比例或发展下线不等的比例,返还“熊猫种子”给会员,用于兑换“熊猫金元”。“熊猫金元”就是该平台主打的“虚拟数字货币”。而“熊猫金元”价格涨跌等后台数据均被嫌操作控制。
再看著名的PlusToken案(数字货币最著名、最典型的案件之一),在陈某、丁某等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(判决时间2020年11月19日)中,案件事实为:2018年初,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。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,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、日本等国传播。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,对外宣称拥有“智能狗搬砖功能,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。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,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,并开启“智能狗,才能获得平台收益。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,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资金的数量,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、大户、大咖、大神、创世五个等级,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、链接收益、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,以此进行返利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。
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入罪与否(“熊猫金元”案侦查阶段的罪名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PlusToken案已终审判决)的关键,是《刑法》的规定(第224条):
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3、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。
在对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案辩护时,刑事律师若作无罪辩护,首先要了解业务模式。有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层级结构,对层级结构很难提出有意义的辩护观点,但分析其业务模式,在是否具有目的这一点上区分不同情况,可能提出有见解的辩护观点,进而为法院采纳:
这种情况下,平台的业务模式完全是收取入门费,就很难出罪。像以上“熊猫金元”案,根据公安机关的介绍,罪嫌疑人炮制概念,炒作“空气币”,把传销披上数字货币“伪装”,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幌子,制定相关档次、奖励方式、提现规定,进行网络传销。
央行把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特殊商品。因此,如果有真实的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加密货币,特别是其确实在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,这种情况下不会认为是“空气币”。
但是,2013年《“两高一部”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以下简称“《2013年意见》”)有规定:
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采取编造、歪曲国家政策,虚构、夸大经营、、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,掩饰计酬、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,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,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,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。
所以,这里的关键点是“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”。比如人头费、入门费等都是骗取财物。
除以上所述两种入罪的业务模式以外,有些企业有团队计酬的模式。《2013年意见》规定,以销售商品为目的、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活动,不作为罪处理。
所谓团队计酬的业务模式,就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,形成上下线关系,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,牟取非法利益的,是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活动。
从法律规定看,团队计酬仅仅是一种根据业绩获得报酬的方式。这种支付员工工资、合作方收益的方式在很多行业都不少见、甚至很成熟。但是团队计酬必须是真实的。如果团队计酬是假的,实际上还是以支付入门费、会员费为依据获取收益,则不能出罪,律师无罪辩护很难。
《2013年意见》明确规定:“形式上采取“团队计酬”方式,但实质上属于“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”的传销活动,还是传销罪。
四川省德阳市中院判的一个案件中,其辩护律师认为吴某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因该平台方式没有入门费、方式,并且有实在的商品产生(莱特币)、收入来源并非是拉人头产生的入门费、他们的发展壮大取决于销售业绩。
最后法院认为,该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租赁“矿机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,因此对收取入门费、会员费的方式有一定的隐蔽性。并不符合《2013年意见》中有关“团队计酬”的规定(以销售商品为目的、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“团队计酬”式传销活动,不作为罪处理)。
如果自己也被骗,受到财产损失。这种情况下该人员有双重身份,其一是受害人,其二是行为人。作为受害人,跟其他受害人一样参与赃款分配。作为行为人正常定罪。
似曾相识!10年前,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也发布《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》,提示P2P网贷(那个时候翻译成“人人贷”)交易的风险。由于P2P平台的不规范运作,对国家稳定构成风险,10年后,P2P清零了。
2021年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》,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。
央行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这一点为法院判决认可。但是目前的一些虚拟数字交易平台的业务模式在合规上存在问题,加上违规炒作,有可能让风险越演越重。